各县(区)科技局、财政局,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简化科技创业创新券申报流程,提高补贴额度,按照市“两创示范”办指示要求,经请示市财政局同意,我局牵头对《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拉萨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12月10日
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拉萨市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拉委厅发﹝2017﹞40号)、《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拉政发﹝2017﹞13号)和《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为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发挥市场在配置科技资源中的主导作用,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促进科技创新供需有效对接,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业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利用财政资金支持拉萨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而发放的配额凭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服务机构是指提供科技服务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科技中介机构等。
第四条 拉萨市设立创新券专项资金,用于拉萨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创业创新服务补贴。专项资金暂由市小微企业“两创示范”中央专项资金列支。
第五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拉萨市科技局是创新券的实施部门,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预算编制、组织实施、补贴兑现等工作,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七条 拉萨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为创新券的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包括创新券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兑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支持对象
第八条 创新券限用于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向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服务机构等购买服务,主要用于支付研究开发、技术转移、科技咨询、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金融及科学技术普及等服务费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活动,不纳入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第九条 创新券申领对象为在我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第十条 创新券申领对象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无不良诚信记录;与开展合作的创新券服务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四章创新券申领、发放、使用及兑现
第十一条 创新券申领对象应向拉萨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拉萨市科技创新券申请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3.研究开发、技术转移、科技咨询、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金融及科学技术普及等证明材料;
4.相关费用发生的发票及在银行收付款凭证。
第十二条 创新券申领对象在申领年度内须有明确的科技服务需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每年度申领上限为5万元。
第十三条 拉萨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创新券申领信息材料和相关业务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审核。
第十四条 拉萨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对创新券审核通过后,报拉萨市科学技术局复核公示后兑现。
第十五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用创新券抵用额度不超过单次购买服务支出费用的50%。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券的申请兑现一般应在同一年度内完成,逾期不得申请兑现。当年额度用完后,不再另行发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在创新券申请过程中,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技服务机构等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如发现有此类行为的,将其列入科技项目诚信黑名单,并追回财政资金。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拉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2月5日拉萨市科学技术局和拉萨市财政局印发的《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劵实施管理办法》(拉科发〔2017〕132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左超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