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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企业研发费用市级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6-16 13:43
来源: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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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方案》《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通知》(国科办区〔2022〕2号)《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行动方案(2022—2023年)>》(国科发区〔2022〕220号)等文件精神,市科技局起草了《拉萨市企业研发费用市级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二、主要内容

该办法总共21条。

支持对象主要为在拉萨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健全、依法纳税的企业。在拉萨实体入驻,有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研发或制造(服务)在市内的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基础奖励:上年度研发投入为10万元(含)~100万元、1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原则上分别按研发投入的2%、3%、4%、5%给予奖励,研发投入低于10万元的企业不予奖励。

增量奖励:对连续两年(含)以上向税务部门申请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按照年度研发费用增长情况给予奖励,比上一年度增长10%以下、10%(含10%)~20%、20%(含20%)~30%、30%(含30%)以上的,分别再给予增长部分2%、3%、4%、5%的奖励。

单个企业每年通过上述两种方式累计获得的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该政策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奖励资金纳入下一年度预算。

三、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一是奖励资金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即企业注册地在哪里,纳税在哪里,就由当地县区、功能园区出资。

二是受理申请至奖励资金兑现,这个过程由拉萨市科技局负责。

三是企业申报奖励资金,要以税务局核准的研发投入加计扣除数为基础。

责任编辑: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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