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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1-14 16:53
来源:拉萨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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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加快培育和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推动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由科技人员领办和创办,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科学研究、研制、生产、销售,以科技成果商品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高新产品为主要内容,以市场为导向,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一个地区技术创新的主要载体和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量。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对促进我市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产业优化升级、以创新带动就业,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申请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企业。单纯的商业经营性企业除外。

(二)应是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三)有二年以上企业营运期,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四)企业经营者应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科技创新。

(五)企业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在职从业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15%以上(包括聘用和有合作协议的科技人员在内,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2%以上。

(六)企业的专利产品、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服务收入之和占全企业销售总额的50%以上。技术性服务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

(七)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有良好的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程序如下:

(一)拉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工作。

(二)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认定与审定的办法。

(三)要求认定的企业应向所在地的县(区)、管委会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所在地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数据进行初审,并征求同级财税和工信部门意见后,上报市科学技术局。

(四)企业申请认定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如实填写《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表》一式两份;

2、企业工商注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一份;

3、有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一份;

4、有关的技术储备(专利、科技成果、专营产品生产许可证等)的复印件各一份;

5、企业法人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及其简历各一份;

6、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学历证明复印件;

7、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一份;

(五)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相关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认定。

(六)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由市科技局负责在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征询异议并进行审定,公示时间为7天。

(七)审定后,对无异议的申报企业,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告,授予《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称号,颁发相应的证书和铜牌。

(八)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已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级以上科技型企业,填写《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报表》进行备案,不再重新认定。

第三章扶持政策

    第六条资金奖励。对通过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企业提出申请,经专家评审通过后,以以奖代补的方式给资金奖励。

第七条项目扶持。对通过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的科技项目,市级科技计划给予重点考虑支持。同时,支持其申报国家和自治区中小企业扶持等资金。

第八条金融支持。对通过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担保贷款时给予重点支持,在贷款贴息时优先支持,积极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与大学、科研机构合作,建立产学研创新联盟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半年报制度。每年度7月中旬和下一年度元月中旬前,各县(区)、管委会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企业报的半年生产、经营情况核实汇总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由市科技局每两年对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一次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市科技局发文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称号,并收回证书和铜牌,同时不再享受相关的扶持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已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资格:

1、企业在申请认定式考核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手段骗取科技型中小企业称号的;

2、有偷税、骗税等行为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4、有污染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因上述原因被取消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已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变更名称、营业地址、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或停业的,应及时向市科技局备案。须重新申请认定的,应重新申请认定。

第五章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拉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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