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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大学生村(居)科技专干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22-04-01 19:39
来源: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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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大学生村(居)科技专干管理工作(以下简称“科技专干”),充分发挥科技专干在基层提供科技服务、推动农牧区创新创业和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夯实乡村振兴的人才基础,根据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从高校毕业生招聘大学生村(居)科技专干参与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藏人社发〔2021〕48号),自治区科技厅、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大学生村(居)科技专干管理办法》的通知(藏科发〔2021〕292号)精神,结合拉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专干,是指按照一定程序选聘,在乡(镇)、村(居)、城乡社区等从事科技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先进适用技术示范推广、技术技能培训和科普宣传等工作的西藏籍全日制普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  科技专干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边稳藏重要战略思想和科技创新重要论述,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农牧业增产增效、农牧民增收致富、农牧区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坚持稳定就业与促进基层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相结合,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科技服务工作,支持基层产业发展,促进脱贫攻坚成果巩固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第二章  招聘

第四条  科技专干招聘坚持“属地优先、就近安排、双向选择、按需选派”原则,根据基层农牧业和农牧区科技服务需求,择优在高校毕业生中招聘。

第五条  科技专干招聘工作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招聘人数按照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招聘计划执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招聘条件及自治区其他相关招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参加招聘工作,经聘用后,由县(区)科技管理部门与高校毕业生签订聘任合同。

第六条  选聘科技专干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治藏方略,在反对分裂、揭批十四世达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二)坚决贯彻执行市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崇尚科学,具备一定的奉献精神和专业技能,能够长期扎根基层;

(三)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招聘专业以农业科技相关专业为主;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可放宽专业条件;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五)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当地户籍高校毕业生;

(六)招聘工作结合全市工作实际,分阶段、分批次开展。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招聘:

(一)政治立场动摇、理想信念缺失的;

(二)在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分裂、揭批十四世达赖等重大原则问题上态度暧昧、做“两面人”、当“两面派”、与党和人民离心离德、同情支持达赖集团、参与分裂破坏活动的;

(三)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在职乡村振兴专干、村(居)科技专干、村(居)农业农村工作专员、村(居)医务人员、乡村幼教及单方面解除合同及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合同的前述几类人员;

(五)有其他不适合岗位要求情形的。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  科技专干实行聘任制,聘期3年(含试用期3个月),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第八条  科技专干负责乡(镇)、村(居)、城乡社区科技服务参与产业发展各项工作,指导、组织当地农牧民科技特派员开展相关工作,普及农牧业适用技术,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带动农牧区创新创业,开展农牧业适用技术培训和科普宣传等工作。

岗位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乡(镇)、村(居)、城乡社区科技服务以及科技支撑产业发展各项工作;

(二)结合当地实际,大力普及农牧业适用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提升农牧业生产技术水平,发展当地特色优势产业;

(三)创办、领办或积极参与农牧民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村级企业等,参与高原生物、旅游文化、绿色工业、现代服务、高新数字、“五大产业”发展,带动农牧民、城镇失业人员等群体就业创业;

(四)指导、组织本乡(镇)农牧民科技特派员开展技术服务、技能培训等,参与农牧民科技特派员队伍的选聘、考核、解聘、培训、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五)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农牧业先进适用技术培训和科普宣传,提高农牧民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

(六)了解和掌握农牧业生产一线技术需求,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发挥农牧业生产一线与各级政府、科研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七)协助开展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扶贫产业项目、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及农牧业产业化建设等,协助科研人员、“三区”科技人才等开展相关工作;

(八)协调落实村(居)提出的其他科技服务需求。

第四章  岗位待遇

 第九条  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要建立“科技专干”人员的人事档案和工资档案管理制度,并报市科技局备案,严格按照各县(区)人事组织部门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应用。科技专干薪酬待遇,由职务等级工资和绩效考核奖励两部分组成,实行动态增长机制。

(一)职务等级工资。二类区3000元/月,三类区3500元/月,四类区4000元/月;本科生、研究生分别高定一档、二档(档差不低于100元/月);获得社会工作者、经济工作者等初级、中级、高级职称的,分别高定一档、二档、三档;工作每满1年享受10元/月的工龄工资,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晋升一档工资;升任村(居)“两委”班子成员、副书记(副主任)、书记(主任)、第一书记的,晋升相应职务等级工资。

(二)绩效考核奖励。按照年度基本工资的40%设置,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发放,优秀等次的发放100%,称职等次的发放85%,基本称职等次的发放50%,不称职等次的不予发放。

(三)通讯补助。100元/月。

(四)社会保障。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五)休假待遇。试用期满后,每年享受30天的带薪休假(不含路途时间),根据本人及配偶籍贯所在地,市内、跨市、跨省区分别给予休假路费补助1000元、2000元、3000元。

(六)晋升机制。在村(居)工作满1年后,符合条件的可以通过选举程序进入村(居)“两委”班子。任村(居)党组织书记、第一书记或村(居)委会主任满5年,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可以选拔进入乡(镇)领导班子,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录用为公务员,在村(居)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

 第十条  其他待遇

(一)婚假、产假、护理假、生活补助及差旅报销待遇。按照《西藏自治区乡村振兴专干管理办法》(藏组发〔2020〕213号)规定执行。

(二)边民补助待遇。按照《关于从高校毕业生中招聘村(居)科技专干参与农牧区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藏人社发〔2021〕48号)规定执行。

(三)试用期满后,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5000元,到三、四类区或边境地区村(居)工作的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6000元。

(四)在村(居)连续工作满3年后,符合公招政策条件、参加区内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的,加分政策、工龄计算等事项按照当年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在村(居)连续工作满3年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将村(居)工作经历作为职称评审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

(六)在村(居)连续工作满3年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参照《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有关政策规定实行学费资助。

(七)根据村(居)组织安排,创办领办集体经济的,可享受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的一定补助。

 第十一条  奖励补贴

为鼓励和支持科技专干参与产业发展,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以下就业创业补贴和奖励补贴。

(一)符合高校毕业生创业、创办企业吸纳就业的,按照自治区、拉萨市现行政策给予资金支持或奖励。

(二)对新创办企业等促进产业发展取得突出成绩的科技专干,给予奖励支持。

 1.创办科技型企业,或以资金入股当地科技型企业、技术参股农牧民合作组织的,年内营业额达到20万元以上,入股参股收益达到纯利润的10%以上的,给予1万元资金奖励。通过电商平台、“直播带货”等方式帮助其服务乡(镇)、村(居)、城乡社区内的各类经济体实现线上销售额2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单次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带动农牧民开设1家网店并实现创收1万元以上的,给予500元一次性奖励,每培养1名“网红”并实现带货1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0元一次性奖励。

     2.利用科技手段,示范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普及农牧业先进适用技术,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内带动当地农牧民增收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照增收额的1% 给与一次性奖励,单次奖励最高不超过8万元。

   (三)对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和村级企业等成功的,除享受以上待遇和奖励外,给予每月200元专项补贴,补贴期限为三年。

 第十二条  按照《关于2020年招聘大学生村(居)科技专干、医务人员、农业农村工作专员和乡村幼教人员的实施意见》(藏人社发〔2020〕78号)招聘的大学生村(居)科技专干同时享受第十一条奖励补贴政策。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三条  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科技专干年度工作考核制度,年度工作考核由县(区)科技管理部门依照市考核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四条  考核主要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态度、出勤情况等日常表现;为乡(镇)、村(居)、城乡社区实现经济社会效益和农牧民增收等方面作出的贡献;普及农牧业适用技术和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建立的利益共同体的规模、效益;开展先进适用技术培训和科普宣传情况;向上级反馈一线科技服务需求情况;乡(镇)、村(居)、城乡社区提出的其他科技服务需求解决情况等内容。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工作应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考核工作在听取科技专干工作述职,查阅相关工作台账和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征求村(居)“两委”、驻村工作队、服务对象和群众意见,进行量化评价,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十六条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不占村(居)干部优秀等次名额,一般不超过本县(区)参加考核等次科技专干总人数的30%。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运用

(一)年度考核评定等次作为工资定档、绩效考核奖励、职称评审、享受学费资助及报考公职岗位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二)对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科技专干,优先安排参加学习、培训、深造等。

(三)对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基本称职等次的、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予以解聘,不予核发当年度绩效奖励,并且三年内不得再次聘为科技专干。

(四)聘期满后,各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的科技专干优先考虑续聘。

 第十八条  在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停止发放薪酬待遇和各项补助,并追缴发放的安家补助、当年的休假路费补助:

(一)科技专干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或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合同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经查实的;

(三)严重违反有关管理制度的;

(四)失职渎职、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擅自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六)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2年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七)受到开除党籍、团籍、劝退、除名处理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应当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未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聘用期满后优先考虑续聘。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  科技专干由自治区科技厅指导,市科技局总负责,县(区)科技管理部门统筹管理,乡(镇)(街道)党(工)委日常监督。各县(区)要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细则,完善激励机制,加强对“科技专干”的思想理论、技能培训等工作,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科技专干的业务指导、岗前培训和日常管理,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宣传、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对政策措施落实不力,在选聘、管理、考核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工作职责落实不到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所在乡(镇)、村(居)、城乡社区要大力支持科技专干开展工作,为科技专干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和创业条件。

 第二十二条  科技专干待遇经费由自治区、市、县(区)财政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落实,由自治区、市(地)、县(区)按照6:2:2分级承担。招聘费用、促进产业发展奖励、专项补贴资金由市(地)财政承担。创业和创办企业吸纳就业奖励由人社部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拉萨市科学技术局、拉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拉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不包含农牧生产技术员、农业机械技术员及农产品质检员。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秦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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