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为深化科技管理改革,规范拉萨市科技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完善专家遴选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决策咨询作用,提高科技管理工作水平,结合拉萨市实际,参照《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集成科技、产业、经济、法律和管理等领域人才,服务于拉萨市科技管理,是全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共建共享的目标,鼓励和引导科技咨询专家(以下简称“专家”)为地方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三条 专家库按照广泛遴选、统一建设、动态管理、规范使用、有序开发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一管理,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委托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开展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专家推荐单位(以下简称“推荐单位”)负责专家推荐、信息审核和重大事项报告等工作。专家库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依规申请授权使用,对专家信息保密。
第五条 市科技局在各类科技活动评审评估、结题验收、评价奖励等常规业务环节所需专家,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从专家库中选取使用;其他管理环节所需专家,具体选取使用方式根据实际需求参照本办法执行。有特殊要求的专家可采取特邀方式选取。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六条 专家库由科技界、产业界、经济界、法律界和管理界的专家组成。
科技界专家,主要是从事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政策研究或项目管理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水平较高的技术人员。
产业界专家,主要是市级产业龙头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产业(行业)协会、科技企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高级管理人员等。
经济界专家,主要是获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高级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审计师)任职资格;具有会计、审计、经济专业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从事资本运营及金融服务业等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等。
法律界专家,主要是已在拉萨法律咨询专家库中的法律工作者等。特别是知识产权法、民商法等相关领域专家。
管理界专家,主要是熟悉科技创新、创新创业、产业发展、科技管理、战略规划管理、综合经济管理等专家。
第七条 入库专家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
(一)入库专家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坚定“四个自信”、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热爱科技事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2.诚实守信。无不良科研诚信及社会信用记录,认真、廉洁地履行职责,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评价、咨询等意见建议。
3.业务能力强。在所属产业(学科)领域业绩突出,了解该领域发展状况,近三年从事过相关产业(学科)领域生产、研究或管理工作。
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院士、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或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或特别紧缺行业(学科)专家可不受年龄限制。
5.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科技评价和咨询各项工作。
(二)入库专家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专业条件之一:
1.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在相关领域工作五年以上;基层科研人员可适当放宽,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中级职称并从事相关行业工作8年以上。
2.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承担过市级及以上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
3.国家或自治区科技奖励获得者。
4.从事科技创新政策研究、战略规划制定、项目管理等工作5年以上,具有丰富的科技管理、研究和咨询服务工作经验。
5.在国内或国际学术组织中任担任高级职务,或参与国内外、自治区主要技术标准制修订。
6.行业协会(学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科技类社会组织等的高级管理人员。
7.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或具有会计、审计、经济专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8.在拉萨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等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
9.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或产业基金等投资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10.银行、证券、保险、担保公司等市级以上(大中型)金融机构中具有5年以上科技金融管理工作经验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11.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技术骨干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专家入库采取市内专家(含在拉萨的院校所、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公开征集和区外专家(在拉萨每年工作生活半年以上)入库两种方式,特别紧缺行业专家可由市科技局定向征集入库。
第九条 市内符合条件的专家须由本人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推荐,市科技局审定,公示7天无异议后入库。
第三章 专家选取及使用
第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明确提出专家选取条件、专家组成结构、回避要求等,依申请授权使用。
第十一条 专家抽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随机原则。市科技局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活动所需咨询评审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
(二)同行评议原则。专家组中的研究开发类专家,应当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在专业水平和知识结构上与评审评估、咨询活动要求相符的专家参与评审;与产业应用结合紧密的项目,应有活跃在生产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评估、咨询活动。
(三)回避原则。专家存在可能妨碍和影响咨询评审公正性的情形时,不得作为抽取对象。如抽取的专家已经确定时,专家本人也应当主动回避相关的项目。
(四)保密原则。在评审、论证前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保密所抽取的专家信息;必要时,可采取匿名方式抽取所需专家。
(五)轮换原则。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科技咨询活动不超过10次。
专家选取除遵循上述原则外,还应当符合使用单位对项目评审评估、结题验收、评价奖励、决策咨询等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专家名单确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换或调整。特殊情况必须更换或调整的,应按原选取办法抽选替补专家。
第十三条 发现以下情形的专家不予选取,或专家应当主动回避:
(一)被评审、论证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二)与被评审、论证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与被评审、论证项目单位及协作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涉及单位的股权,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或两年内存在聘用关系(包括现任该单位的顾问);
(三)所在单位与被评审、论证项目单位及协作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
(四)被评审、论证项目评审前声明提出的回避事项,如存在利益竞争或学术争议的单位及个人;
(五)存在失信行为,尚在科研信用管理规定处罚期内的;
(六)其他可能妨碍评审、论证公正性的情形。
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提出更加具体的回避条件。
第四章 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愿接受聘请,参加评审、评价、咨询等活动;
(二)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独立、客观、公正地作出评审评价及咨询意见;
(三)获得参加评审、评价及咨询的相应劳务报酬;
(四)申请退出专家库;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五条 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按时参加评审、评价、咨询等活动;
(二)遵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出评审、评价及咨询意见,对本人意见负责;
(三)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四)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审、评价、咨询等活动的内容、过程及结果;
(五)保证专家库个人信息真实准确,接受市科技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专家咨询费标准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参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执行。
(一)采用会议评审形式和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半天按标准的60%执行。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二)采用通讯评审形式的,按次计算,每次按照会议评审标准的20-50%执行。
第五章 专家库管理与维护
第十七条 每年组织一次专家信息集中更新。市生产力促进中心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在库专家,确认专家单位、职务、职称、联系方式和最新获奖、论文及承担项目等重要信息变更情况。推荐单位负责及时组织专家更新个人信息,及时审核信息变动情况。
第十八条 专家可随时更新个人信息。专家更新信息后应及时通知推荐单位审核。对连续两年未进行个人信息更新确认的专家进行冻结,并通知专家本人。专家重新确认信息后,可解除冻结状态。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要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发现专家存在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情形要及时报告。如因单位审核不严、报告不及时,给科技管理工作造成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录单位不良信用、取消单位推荐资格等处置。
第二十条 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应当积极拓展信息更新渠道,采取多种方式采集和补充专家信息,扩大专家库规模,审核新入库和更新的专家信息。
第二十一条 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依规取消其专家资格,并清理退出专家库:
(一)推荐单位发现专家被追究法律责任、受到党政纪处分、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被取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等情形的应及时报告,市科技局对相关专家作出库处理;
(二)使用单位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或不正当利益、泄漏评审咨询内容和结果等重要信息、应主动回避而不申请回避、接受邀请、无故缺席等情形的应及时报告,市科技局核实相关情况后作出库处理;
(三)因超龄或身体及其他原因不适宜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本人可通过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建立专家库管理系统,并采用实名制分级管理,依据使用单位申请单独设置每位使用人员的权限。使用人员须妥善保管帐号和密码,不得借用和转让,并对本帐号下的所有操作负责。
第六章 评价监督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专家评价机制。市生产力中心采取使用单位评价、评审组织单位评价、被评审项目单位评价等方式,对专家参与评审咨询活动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期专家使用参考。
第二十四条 强化专家信用管理。专家在参与科技咨询活动时,应就履行义务、奉行准则、诚实守信等自觉作出承诺;签署诚信承诺书。
如有违反,将依据《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诚信实施办法(暂行)》记录不良信用,实施联合惩戒,直至取消专家资格。
第二十五条 合法合规使用专家库。获得专家库管理及使用权限的人员和单位,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泄露专家信息,不得利用专家信息从事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本办法负责市科技咨询专家库管理,并为市科技咨询委员会制度建设提供依据。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秦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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