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科技局、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各科技创业创新载体:
为规范和引导我市科技创业创新载体健康可持续发展,不断创新和提升整体孵化能力,营造更好的创业创新生态环境,经市“两创示范”办同意,现将《拉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我局将于每年年底组织进行绩效评价,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拉萨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4月3日
拉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创新创业服务能力与管理水平,引导、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行业发展,培育自治区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西藏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西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暂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载体,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是拉萨特色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孵化器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提供政策、法律、投融资、企业管理、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培训、辅导与咨询服务,以降低在孵企业创新创业风险和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空间,培育成功的科技型企业和创业领军人才。
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孵化器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开展申报受理、工作指导、政策落实、考核评估等具体工作。县(区)、园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孵化器建设、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孵化器管理
第五条 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大力发展、量质并重、形式多样、分类指导”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县区、开发区建立社会公益性的孵化器,促进地方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市内外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个人设立兴办孵化器。孵化器的组织形式、经济性质、投资主体不限。
第六条 孵化器要不断完善孵化功能,加大建设创业导师、公共技术平台、创业投融资、人才引进培育等孵化体系,建立规范、高新的服务机制。推动建立“专业孵化+创业导师+天使投资”的孵化模式,探索建立“科技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的接力式培育体系。
孵化器还应加强与财税、法律、评估、审计、知识产权等中介机构的合作,为入孵企业开展全流程、专业化服务;并加强利用当地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企业服务机构的研究、试验、测试、生产等条件,为在孵企业服务。
第七条 孵化器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八条 孵化器应建立严格的毕业与淘汰机制,企业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42个月,超过五年还不能毕业者,责令退出孵化。市级孵化器自获得认定第3年起,每年须有不少于15%的企业进出,以保持孵化器的动态良性循环。
第九条 市级孵化器实行年报制度。运营机构于每年的1月底,将孵化器的上年度运行情况及相关统计报表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绩效考核
第十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经过审核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一条 目标绩效考核由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双创办、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工商局、市税务局对孵化器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二条 目标绩效包括评分项、扣分项、加分项。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得分=评分项得分-扣分项得分+加分项得分。
(一)评分项
考核内容主要是对市级孵化器在服务能力、孵化绩效、社会贡献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二)扣分项
考核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基础性工作,根据出现的消极负面情形进行扣分。
(三)加分项
孵化器工作得到国家五部委,自治区党委、政府,拉萨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得到国家相关部委,自治区党委、政府和拉萨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在目标绩效考核总分中进行加分。
评分项、扣分项和加分项考核细则由拉萨市科技局制定,经市“两创示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随文下发。
第十三条 目标绩效任务确定后,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被考核单位在10月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报请市科技局研究审定。
第十四条 记分方式:上报市“两创示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考评分=孵化器百分制实际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 目标绩效考核实行单项结业、定期通报、年终总评。评分项实行系数法计分,扣分项和加分项实行按件(次)累加计分。
(一)单项结业。市科技局对单项评分目标进行动态监测,根据完成时限按时进行考核。考核一项锁定一项,评分结果按程序送审后年终计入目标绩效考核总分。
(二)定期通报。市科技局及时对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办理落实情况定期集中统一汇总,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在年度目标绩效考核总分中实行加(扣)分。
(三)年终总评。由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双创办、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工商局对孵化器年度目标绩效任务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第十六条 评分项的考核,由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双创办、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工商局、市税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组,对市级孵化器的单项目标逐一进行对照考核,总分100分,其中:服务能力占54分、孵化绩效占26分、社会贡献占20分。根据各孵化器工作质量和效果进行评分,各单项评分结果之和为该孵化器评分结果。取各考核人员打分后的平均分作为最后评分。
第十七条 扣分项的考核,由拉萨市科技局根据平时监控情况,结合通报情况进行扣分。被考核单位提出异议的,由拉萨市科技局组织复核确认。
第十八条 加分项的考核,由被考核单位根据加分细则的规定,对符合加分条件的事项提出书面加分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拉萨市科技局和考核组审定后计入总分。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前,需要提交拉萨市科技局的材料
1.运营主体针对入孵企业提供的创业孵化各类服务的投入成效自查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2.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拉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主体年度审计报告;
3.年度总结;
4.报送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二十条 年终总评时,评分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科技局党组审签,最后上报市“两创示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果得分根据孵化器年度绩效考核指标评价体系测评得出。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优秀(A≥70分)、合格(70>B≥60分)和不合格(C<60分)。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作为政策支持倾斜、评先评优的依据,根据考核结果,对孵化器实施动态管理,按照考核得分高低,取一定名次,给予一定的经费奖励(根据市“双创示范”办安排资金确定);对当年评价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市级孵化器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考核奖励与拉萨市其他绩效奖励内容重叠的,只能选择其一,不能重复享受。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拉萨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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