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拉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拉萨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科技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市科技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自治区党委、市委的决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工作的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围绕当好“七个排头兵”,坚持“五条工作原则”,紧盯高原适用关键核心技术,调动全市科技力量、创新资源协同攻关,以科技创新驱动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督促实施全市科技发展政策和规划,统筹重点行业、领域、区域科技发展规划的衔接协同。组织研究重大科技问题,研判科技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措施建议。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统筹推进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二)统筹协调部门、行业、领域科技政策制定,组织提出科技与教育、人才协调发展的建议。组织起草科技领域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科技创新政策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科研机构改革发展规划。
(三)研究提出统筹科技资源配置的建议并督促落实,组织推动建立多元化科技投入机制。组织管理并监督实施市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建立健全市级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指导监督科研管理专业机构的运行管理。
(四)组织凝练科技任务,协调组织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项目并跟踪督促。组织推动基础研究和高原适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五)统筹推进重点科技力量建设。组织推进市级实验室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服务保障自治区实验室建设。推动科研基础条件保障能力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六)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牧业、农牧区和社会发展的政策和规划。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
(七)统筹推进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指导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促进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参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规划相关工作。指导县(区)、市属功能园区科技创新和科技事业发展工作。指导农业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新载体建设。
(八)牵头全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的措施,协调推进重要科研成果的示范应用。统筹推进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政策和规划。建立健全科技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等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吸引集聚行业领域高端科技人才的措施,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负责开展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工作。
(十)负责开展科技交流合作。组织指导科技人才交流合作,落实“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行动计划。根据权限负责引进国外智力相关工作,建立完善科技领域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统筹推进科技援藏与科技交流。
(十一)统筹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科技评价制度改革和科研诚信建设,推进科研学风作风建设。组织拟订科技伦理重要规范和制度。
(十二)负责全市促进科技安全和军民科技融合发展工作。指导全市科技保密工作和国防动员领域科技工作。
(十三)服务和保障青藏高原综合科学考察,促进科考成果在拉萨市转化。
(十四)贯彻落实自治区科技奖励制度,配合开展科学技术奖、中国政府友谊奖提名推荐工作。
(十五)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职能转变。围绕强化科技基础性、战略性支撑作用,加强高原适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强行业领域科技综合管理职能,突出科技改革发展安全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和财政科技经费监管、专业机构建设等职能职责,把更多精力和力量转到科技政策和规划、科技资源配置、协调组织重大科技项目并跟踪督促、推进科技力量建设、科技监督评价等职责上来,推动具有高原特色的前沿技术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广。组织提出全市科技领域方向性、全局性问题和应对措施,提升区域科技创新体系整体效能。聚焦建设全区科技创新中心,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和平台建设,建立健全科技创新正向激励、成果评价倒逼创新、“揭榜挂帅”和“科研人员+扶持资金+具体项目”等机制,释放科技创新动能。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方向,聚焦藏医药、高原生物、高原医学、生态环境、种质工程等优势领域,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联合推动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加强文化旅游、生命健康、生态环境、数字经济、社会治理等领域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市财政局有关职责分工。市科技局负责提出年度科技重点任务和经费需求。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做好科技领域预算支出管理等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
(二)与行业部门有关职责分工。市科技局负责统筹协调各行业各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措施并督促实施,承担统筹科技资源配置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市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制度规范,指导监督科研管理专业机构的运行管理,统筹负责科研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科研成果评估问效。加强与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的沟通衔接,实施市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各行业部门负责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在各行业各领域的转化应用。
第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八条 市科技局设下列正科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综合协调、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政务公开、信息、安全、信访、档案管理、督查督办、新闻宣传、交流合作、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内部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教育培训和退休人员服务管理以及党建、纪检、群团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机关管理有关规划和措施。
(二)科技规划与政策法规科。拟订并督促实施全市科技发展政策和规划,统筹重点行业、领域、区域科技发展规划的衔接协同。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牧业、农牧区和社会发展的政策和规划。负责起草科技领域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科技创新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组织研究重大科技问题,研判科技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措施建议。承担科技统计、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及科技决策咨询相关工作。统筹协调部门、行业、领域科技政策制定,组织提出科技与教育、人才协调发展的建议。拟订并监督实施科研机构改革发展与布局的政策和规划,组织开展科研机构创新绩效管理。研究提出统筹科技资源配置政策建议并督促落实,组织推进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拟订并监督实施市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制度规范,建立健全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指导监督科研管理专业机构的运行管理工作。承担科技安全和科技保密工作。
(三)科技项目与成果转化科。组织凝练科技任务,协调组织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项目并跟踪督促。组织科技项目指南编制、审核、发布。组织项目受理、评审、管理、验收等工作。配合实施中央及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协调推进全市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应用示范研究、前沿科学研究等。承担全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相关的政策措施,促进青藏高原综合科考成果在拉萨市转化。协调推进高原适用核心技术攻关,加强文化旅游、生命健康、生态环境、数字经济、社会治理等领域科技支撑作用,协调推进重要科研成果的示范应用。促进生物技术发展及产业化,推动绿色技术创新,开展科技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推进科技资源和科学数据开放共享。管理全市技术市场。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统筹推进科技服务业、科技中介组织发展。贯彻落实自治区科技奖励制度,配合开展科学技术奖、中国政府友谊奖提名推荐工作。承担军民科技融合发展以及国防动员领域科技工作。
(四)科研条件与科研诚信科。负责科技促进乡村振兴工作,推动农牧区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科研条件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指导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承担科技创新主体培育工作,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促进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参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规划相关工作。指导县(区)、市属功能园区科技创新和科技事业发展工作。指导农业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新载体建设。组织推进市级实验室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服务保障自治区实验室建设。推动科研基础条件保障能力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保障青藏高原综合考察等国家、自治区在拉萨市实施的重大战略工程。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政策和规划,建立健全科技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等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承担“三区”科技人才、大学生科技专干、科技特派员等服务与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科技人才交流合作,落实“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行动计划。根据权限负责引进国外智力相关工作,建立完善科技领域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统筹推进科技援藏与科技合作,推动与市内(外)高校院所的产学研合作。提出并组织实施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科技评价机制改革和科研诚信建设的建议,推进科研学风作风建设。负责科研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科研成果评估问效。组织拟订科技伦理重要规范和制度。承担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相关工作。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九条 市科技局机关行政编制14名。部门领导职数4名,其中党组书记1名、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8名,其中正科职4名、副科职4名。
第十条 市科技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4年 7 月 3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柔协卓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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