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拉萨市科技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技项目管理机制,提高科技项目管理效率,保证科技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拉萨市科技项目是指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的:①市级财政经费支持的建设项目;‚科技援藏资金项目。
第三条 拉萨市科技项目由拉萨市科技局归口管理,按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进行管理,重大科技项目界定:在科技计划中资金总投入在50万元以上的科技项目。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四条项目立项一般包括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填写项目申报书、项目受理、专家论证、下达计划、签订任务书六个基本环节。
第五条 项目申报指南由市科技局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每年初发布。明确申报项目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等,确定项目申报时间、渠道、方式。
第六条项目申报书由项目实施单位填写。包括《拉萨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申报书》、《拉萨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预算申报书》,由申报方签字盖章后,送县(区)科技局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送市科技局。
第七条 项目受理。综合计划科受理第一产业项目,政策与成果科受理第二产业、第三产业项目,生产力促进中心协助政策与成果科做好第二、三产业项目申请工作。相关科室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对考察和审查合格的项目送综合计划科进行汇总梳理。
第八条 专家论证。综合计划科进行初步筛选后,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和投资等进行论证和评审,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实施项目的建议草案,提交市科技局局办公会研究。
第九条 下达项目计划。对通过专家论证和评审的项目,经市科技局局办公会研究同意实施的,列入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并下达到各县(区)和项目建设单位。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十条 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在15日内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丙方为乙方的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项目任务书应明确甲乙丙三方各自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中如有变动,实施单位需提出书面报告,经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审批。如项目实施需延期,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中如遇到研究开发路线不可行、存在弄虚作假、挪用科技经费、不接受检查、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实现预期科研标等情况之一的,应终止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终止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就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仪器设备、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向项目保证单位和市科技局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剩余经费退回市科技局。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中期检查评估不好的项目,要暂缓拨款,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应终止项目实施。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到期后,承担单位应提供项目验收申请书、项目验收证书、项目执行情况总结、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进。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程序,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①项目验收工作需在项目完成后半年内完成;②由市科技局综合计划科、政策与成果科按分工对验收材料审查合格后组织验收;③组成5—9人项目验收专家组,专家从科技咨询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实行回避制度;④市科技局负责批准项目的验收结果。
第十七条 投资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科技项目,验收时应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如存在擅自修改任务书中的目标和内容,没能完成任务书90%的主要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提供虚假验收资料,预定成果未实现或无科学价值等情况的,不予通过验收。
第十九条 未通过验收项目属于终止项目,项目负责人在此后3内不得承担市科技项目。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项目科技档案管理制度。项目文档包括:项目任务书、项目验收申请书、项目验收证书和其他验收材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拉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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