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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18 17:47
来源:规划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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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功能园区、有关企业:

根据《拉萨市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拉科发〔2023〕55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积极性,促进拉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奖励扶持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奖励年度

  本年度研发投入奖补以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投入计算。

  二、受理时间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2024年6月1日-7月1日期间提交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未申报的,不予受理且不予补办。

    三、受理地点

企业将材料报送至纳税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县区为科技局、功能园区为经济发展局)。

  四、申报条件

  (一)在拉萨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健全、依法纳税的企业。

  (二)企业需在拉萨实体入驻,有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研发或制造(服务)在拉萨市内的企业。纯属总部经济的企业不享受此政策。

    (三)企业当年自主申报并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四)企业开展的研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企业研发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企业近两年来运行正常,未被列入失信名单,在环保、安全生产、经济、科技等领域未发生重大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

   五、资金核算

  (一)奖励扶持资金核算基数:以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投入,并符合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部分为基数。研发投入的定义和税前加计扣除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例如:某企业2023年度实际投入研发费用100万元,但符合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发生额仅80万元可以按200%比例加计扣除16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则奖励资金核算基数为80万元,而不是100万元或160万元)

 (二)奖励扶持资金核算标准:

基础奖励:企业年度研发投入为10万元(含)~100万元、1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分别按研发投入总额的2%、3%、4%、5%给予奖励,研发投入总额低于10万元的企业不予奖励。

增量奖励:因该政策第一年颁布执行,不追溯往年,增量奖励下一年度执行,本年度无须申报。

 六、需提交的材料

按照“政府多跑路,企业少跑路”原则,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奖励扶持资金申报工作实行告知承诺制、一次性办结制,企业对填报数据和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完全责任。请各申报主体认真阅读《拉萨市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拉科发〔2023〕55号)

(http://www.lasa.gov.cn/lasa/wjzl/202312/fd1dc4f5ade74c3199141c1d11b207b8.shtml)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奖励扶持资金申领表。

(二)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来源为纳税申报系统A107012)。

 七、工作流程

(一)申报受理环节。6月1日至7月1日,县区、功能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

(二)联合初审环节。7月1日至7月10日,县区、功能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经营情况、诚信情况、重大事故情况进行调查,并在《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奖励资金申领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县区、功能园区科技主管部门统一到企业所属税务部门逐一核实企业填报的研发投入数据,并由当地税务部门在《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奖励资金申领表》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汇总提交环节。7月11日至7月15日,县区、功能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将企业提交的材料复印件,报送至市科技局规划财务与监督科(市政府717办公室,电话:0891-6952856)。

(四)现场复核环节。7月15日至7月31日,市科技局牵头对企业研发投入及科技创新活动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复核,复核完成后编制资金筹措及分配方案,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资金筹措及分配方案。

(五)资金预算及拨付环节。各级科技主管部门根据资金筹措及分配方案,按时编制申报2025年本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将本级承担的企业研发投入奖励资金纳入政府预算,预算指标下达后,由各级科技主管部门按照财务相关制度拨付至企业。

附件:1.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奖励扶持资金申领表

    2.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奖励扶持资金汇总表

  

                                    拉萨市科学技术局   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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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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